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告 蔡金月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潘佳苡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鏡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 楊劍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