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穎珊
周緯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穎珊、周緯哲(以下合稱被告2人)與告訴人陳OO同為線上手機網路遊戲「天黑請閉眼」玩家,因該遊戲致生糾紛,被告2人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王穎珊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12時41分許,以暱稱「珊」在有多名使用者得以共見共聞之「輪胎丸小學堂」LINE群組內,以「啊我們公告是只騎破麻」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貶損其人格評價。
㈡、被告周緯哲於同日12時42分許,以暱稱「Leooo」在LINE群組內,以「那種垃圾真的趕緊滾」、「操你媽31老處女沒人幹」等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貶損其人格評價。
㈢、公訴意旨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明定。
三、本件被告2人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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