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偉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7743號、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盜版「NewEra」帽子拾頂(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紅保字第一六三○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743號、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被告蕭偉傑違反商標法案,經本院為109年度智易字第87號無罪判決確定,然該案中查扣之仿冒「NewEra」帽子拾頂(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紅保字第1630號)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743號、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起訴,本院為109年度智易字第87號無罪判決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然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N
ewEra」商標為新時代冠帽公司所註冊,註冊用途包括頭部穿戴物,目前尚在專用期間中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中扣案之有本案商標圖案之帽子10頂(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紅保字第1630號)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本案商標圖案之仿冒品,有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是足見上開有本案商標圖案之帽子10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就該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