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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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 梁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 律師被告 梁靜儀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925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6)暨其上同段84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11樓)(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系爭房地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46,990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6,242,395元【計算式:146,990元/㎡×(房屋面積99.06㎡+11.44㎡)=16,242,395元】,原告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1,198元(捌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6,242,395元×權利範圍1/2=8,121,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原告僅繳納57,925元,尚不足23,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562元(貳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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