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芳田 被告 陳士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