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黃寄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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