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吳啟鵬 被告 林金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