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0號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上訴人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6,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