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浚鴻(原名沈奐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浚鴻(原名沈奐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惟琪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