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洪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傅鉛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4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