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吳啟鵬 被告 許錦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醫訴字第6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錦泉被訴本院105年度醫訴字第6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