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謝華淵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張必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成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其訴之聲明之金額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萬3,31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106年9月26日具狀將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擴張為386萬3,676元,其擴張訴之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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