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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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 曾義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萬8,280元(計算式:371萬
元+30.207×美金4萬元=491萬8,2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9,7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9,2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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