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向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4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向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向偉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僅因與告訴人 尹可文 之相處素來不睦,
因而產生爭執,竟不知以協調溝通方式解決,率爾辱罵對方
,使告訴人名譽受損,暨事後雖坦承上情,但仍未能徵得告
訴人之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