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813號
原 告 江麗香
被 告 李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8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莊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