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國民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之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即有6次竊盜犯行,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查,本件聲請人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