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列之「復基於施用第
2級毒品之概括犯意」前應補充「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銷勳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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