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鍾韶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8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簡字第40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緩刑3年,而於96年1月
2日確定。嗣因受刑人有符合撤銷緩刑之事由,前開緩刑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40號裁定撤銷,於97年11月1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
9條,刑法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