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