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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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TRADEPACIFICLIMITED法定代理人 徐螢玉 被告都茂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9,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9,0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育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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