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告 謝士元 被告 李嘉雄
李德昌 李元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2,8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200元/平方公尺×面積59平方公尺=1,72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