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張喬棠 被告 洪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5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