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聲請人信元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棱崴 聲請人 吳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各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