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裕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裕㈠⒈因妨害兵役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⒉另犯搶奪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⒊另犯傷害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拘役40日確定。⒋另犯妨害自由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7日確定。⒌另犯詐欺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駁回確定。⒍另犯詐欺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㈠⒈⒉⒊⒋⒌⒍號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㈡另犯搶奪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被訴搶奪廖 陳和玉 部分無罪,恐嚇罪部分判決確定餘罪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搶奪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並經98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全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6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97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71號函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