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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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
二七七、一四五三五號、一六五五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號、五0七四號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日死亡,有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桃平市戶第九0一0號函附之被告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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