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司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司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游碧鳳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
請費為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5,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書 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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