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