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因懷疑其妻乙○○與甲○○有通姦行為,遂僱用徵信社人員調查,於民國97年7月26日凌晨
1時20分許,夥同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徵信社員工,共同基於毀損、侵入住宅、強制等犯意聯絡,由丙○○以腳踹破甲○○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4樓之5室租屋處房門,致該門破裂損壞,足以生損害於甲○○。其等隨即進入該處後,明知甲○○與乙○○均無接受其等拍攝相片或影像之義務,竟以拉扯之強暴方式,使甲○○與乙○○靠近,以供持攝影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拍攝影像,以此方式使甲○○、乙○○2人為無義務之事(丙○○所涉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侵入住宅、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甲○○撤回對被告丙○○之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暨陳述意見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蕭汝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