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987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元㈣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