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6號債權人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玫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因狀附證據顯示,「 盧玲玫 」僅為
「 楊智軒 」之代理人,非契約當事人。)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