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 風雅頌 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展銓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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