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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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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