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