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偉存基於傷害人之犯意,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號對面人行道上,手持酒瓶毆打告訴人 鄭宏安 ,致告訴人鄭宏安受有臉部挫傷併1公分撕裂傷、右側上臂三處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王偉存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王偉存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鄭宏安於
100年4月26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鄭宏安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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