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因甲○○於該案中所犯各罪之法定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所受各罪之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及第662號解釋意旨,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案卷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