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雲林縣虎尾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丁○○、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1,34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11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3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