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以98年度易字第3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人於98年8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因其另案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訴期間無庸扣除在途期間,上訴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10日內,即98年8月24日24時前以書狀提出於本院,惟其遲至98年8月25日始提出上訴書至本院,有原判決之送達證書、上訴書原本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