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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