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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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 林素滿 相對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9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20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立有借款契約書及動產抵押契約書。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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