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調字第2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宏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紳宏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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