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城小字第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城小字第2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7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金城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捌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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