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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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林志豪 相對人 周玉萍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黃一釗委員調解委員陳本霖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林志豪相對人周玉萍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共分4期給付,自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圓山分行、戶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林志豪相對人周玉萍調解委員黃一釗調解委員陳本霖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姿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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