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亨璁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亨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亨璁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亨璁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一一八四六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