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世雄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2月25日│97年1月15日│97年2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6年度偵字第6601號│97年度偵字第2498號│100年度偵字第45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11號│98年度上易字第544號│100年度簡字第1367號││事實審││││││├───┼───────────┼───────────┼───────────┤││判決│97年2月29日│98年5月12日│100年8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711號│98年度上易字第544號│100年度簡字第1367號││判決││││││├───┼───────────┼───────────┼───────────┤││判決確│97年4月1日│98年5月12日│100年9月14日│││定日期││││└───┴───┴───────────┴───────────┴───────────┘┌───────┬───────────┬───────────┬───────────┐│編號│4│5│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6日│96年2月22日至96年4月24│96年2月22日至96年4月24││││日間某日│日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798號│100年度偵字第5670號│100年度偵字第567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16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28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16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2月23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定日期││││└───┴───┴───────────┴───────────┴───────────┘┌───────┬───────────┬───────────┬───────────┐│編號│7│8││├───────┼───────────┼───────────┤以││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下│├───────┼───────────┼───────────┤││犯罪日期│96年2月22日至96年4月24│96年2月22日至96年4月24││││日間某日│日間某日│空│├───────┼───────────┼───────────┤││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670號│100年度偵字第5670號││├───┬───┼───────────┼───────────┤白│││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100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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