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220號
原   告  王君丞
       王君友
      曾 廖彩瓊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君豪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美月
被   告  吳振榮
訴訟代理人  吳鳳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以兩造為鄰居,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於
臺中市○區○○路二段163號房屋之鐵皮屋頂(實際所有權
人為王君丞、王君豪、王君友三人共有,原告 曾廖彩瓊 則非
所有權人,僅有簽立同意書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94年
7月間曾掉落至被告所有之房屋屋頂上,造成被告所有坐落
臺中市○○路○○○巷○號房屋屋頂損害,而訴請被告請求損害
賠償(即鈞院96年度訴字第343號損害賠償事件),雙方於
96年4月25日上午於勘驗現場時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1.
原告願就臺中市○○路○○○巷○號房屋屋頂被鐵皮壓壞部分回
復原狀,由原告僱工修理,被告不干涉,原告並就回復原狀
範圍內安全及不漏水保固一年。2.原告願於96年7月25日之
前就前項義務履行完畢,如96年7月25日前未履行完畢,願
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3.原告修繕完畢時,被
告應協同至現場簽認,被告在修理期間應協助供電,如被告
不協助供電不得要求原告給付前項違約金。4.被告其餘請求
拋棄。5.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原告依上開和解筆錄之記載
,修復範圍僅為被墜落鐵皮屋頂壓到的部分屋前屋頂,不及
於其他部分,被告親自拍攝事故發生當時照片顯示鐵皮屋應
係掉落在屋前客廳上方左面屋頂,傾斜掉落之所在,有部分
懸空突出於客廳右側傾斜屋頂上方,另一部懸空突出於屋前
屋簷上方,扣除懸空部分外,其餘屋頂是被鐵皮壓壞部分作
為回復原狀修理主要範圍,對此,原告早於96年5月6日僱請
劉鎮鴻 修理,先將墜落物拆解後取走,再將屋頂被壓壞部分
回復原狀完畢,則原告既已依照和解之約定履行回復原狀完
畢,被告之債權自已消滅,詎被告竟再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344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然被告之請求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況實際上造成被告房屋損害之原因乃來臺中市○○路○○○
號之1房屋,並非原告所有之房屋,此亦可參照臺灣省建築
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 許振武吳俊明 二位建築師之鑑定報告
,及參照颱風前後之空照圖可知。先前原告曾廖彩瓊之所以
簽立同意書,乃其在原告訴訟代理人曾美月出國期間,對系
爭建物屋況結構不甚明暸,被告常用不當手法不段恐嚇、騷
擾方式,脅迫其前往警局承認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並製作筆
錄,被告方面曾以如不修理其住家屋頂,將提出違建檢舉,
使主管單位派拆除大隊前來拆房子,及欲向法院提告,並請
其審酌要花小錢抑或花大錢,如不照做,要你們(原告方面
之人員)好看等語,且多次聲請調解,原告曾廖彩瓊因年事
已高(00年0月0日出生),94年8月4日曾遭飛車搶劫皮包,
頭部倒地重創,頭部外傷合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內
腦出血,昏迷五天不省人事而於臺中市大里區仁愛醫院加護
病房治療,現仍持續治療中,因此其對事物之判斷不清,始
誤信被告主張侵害房屋事實為真,而簽立同意書表示願意修
繕房屋,然原告曾廖彩瓊乃遭詐欺脅迫所簽立同意書,原告
自得請求撤銷該意思表示。原告曾廖彩瓊依照同意書約定期
限僱請劉鎮鴻修理屋頂,首先必須先拆除「墜落物」(鐵皮
屋)屋架,施工當天里長兼臺中市中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張文
華及隔壁鄰居鄰長二位均在場,並非被告所稱擅自拆除,且
移除前,被告亦有請鐵工 林九 丈量該墜落物,移除後準備繼
續修理屋頂時,被告眼看「墜落物」已拆除,馬上露出其敲
詐勒索之真正意圖,要求任何施工均需經過其同意,百般刁
難工人,導致工人不敢承攬,被告修理費用由十萬元,跳到
20萬元,後來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金額更高達697,200元
,以實現其貪婪取材之目的,並將修理範圍擴及於屋內天花
板、隔間牆,甚至於租金收入之損失亦列入請求。被告事後
要求會勘時,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曾明白告知原告所有房屋完
好如初,後陽台並未搭鐵皮屋屋頂,也未掉落在陽台上方,
不料被告訴訟代理人卻冷笑稱:「是嗎?我知道你家有違建
喔!再下來怎麼作對你們才是有利你要想清楚」,原告四人
既非本事件之侵權行為人,且原告王君丞、王君友、王君豪
三人旅居美國,無故捲入本件訴訟事件,實不堪兩國間來回
奔波,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不想長期拖延下去,在明知被栽
贓之情況下,秉持敦親睦鄰之善意,遵從法官之勸說建議,
委曲求全,本諸以和為貴,才答應和解,原告依照和解內容
履行後,被告反過來推翻和解,先聲請繼續審判,後又聲請
強制執行,故而提起本件訴訟以求公道等語。並聲明:本院
99年度司執字第93447號兩造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㈡被告則以:否認原告主張已就和解筆錄所述應將屋頂被壓壞
部分履行回復原狀完畢,原告主張修理完成後,被告於96年
8月8日請建築師到場鑑定時,現場仍屬未修好之破損現象,
並無修復之痕跡。原告雖聲請證人劉鎮鴻到庭作證,其證述
拆鐵皮掉落物之時間應係於95年10月間拆除,並非其所述96
年4月。且依證人劉鎮鴻所述,其僅加一片鐵片而已,根本
沒有修好。被告後來提起訴訟乃原告訴訟代理人表明:「鐵
皮是他家的拆掉就好」,拒不修理,原告始憤而提起訴訟。
而被告所有房屋於94年鐵皮尚未掉落之前,房屋尚可正常使
用,鐵皮掉落後,即產生漏水現象,牆壁、天花板都呈現凹
陷的現象,牆壁還有龜裂140公分部分,也是鐵皮掉落造成
。被告欲回復屋頂之原狀,應包含彩色鋼板、水泥瓦、木桁
架、木夾板、枕頭目、構件榫頭、崁拴、柱樑等整體性,蓋
因屋頂載重,須由結構樑柱共同承擔,並傳遞至基礎,方能
發揮政體結構效果,倘結構系統未能一體修復,恐有安全疑
慮,故仍有請求依照和解筆錄所記載之事項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曾以兩造為鄰居,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
○區○○路二段163號房屋之鐵皮屋頂(實際所有權人為王
君丞、王君豪、王君友三人共有,原告曾廖彩瓊則非所有權
人,僅有簽立同意書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4年7月間曾掉
落至被告所有之房屋屋頂上,造成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
路○○○巷○號房屋屋頂損害,而訴請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即本
院96年度訴字第343號損害賠償事件),雙方於96年4月25日
上午於勘驗現場時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1.原告願就臺中
市○○路○○○巷○號房屋屋頂被鐵皮壓壞部分回復原狀,由原
告僱工修理,被告不干涉,原告並就回復原狀範圍內安全及
不漏水保固一年。2.原告願於96年7月25日之前就前項義務
履行完畢,如96年7月25日前未履行完畢,願給付違約金5萬
元。3.被告修繕完畢時,被告應協調至現場簽認,被告在修
理期間應協助供電,如被告不協助供電不得要求被告給付前
項違約金。4.被告其餘請求拋棄。5.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事
實,提出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3號和解筆錄為證,並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可信為真。
㈡次查,證人劉鎮鴻於本院100年2月16日至現場履勘時到場證
稱:「(問:何人找你前來修理屋頂?)福興建材行介紹我
來的,是因為曾廖彩瓊去找福興建材行要修理,他們才轉介
我來,我材料也是從福興建材行叫貨的」、「(問:詳細修
理時間為何?)我開收取給原告,大約是96年4月底左右,
我花了一天搬下屋頂掉落物,掉落物是整塊鐵皮,之後就等
材料,大約等4、5天,之後就在5月6日來修理,5月6日當天
就修好了」、「(你第一次來搬屋頂上掉落物時之情形為何
?)我來看的時候因為不能直接上去,所以又回去搬鷹架來
,屋頂狀況如附圖所示」、「(問:當時是如何將掉落物移
除?)我是把鐵皮的螺絲逐一拆解,不能拆解的我用電鋸切
割,逐一分解後再搬運下來」、「(問:你上去修理時是否
看到屋頂上蓋有帆布?)有,詳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壓
到部分的帆布我有拿起來,其餘部分有留著」、「(問:上
去修理時,掉落鐵皮的位置為何?)呈梯形,壓在屋脊頂端
,沒有壓到屋脊頂端的,大部分是懸空狀態,重心是落在屋
脊頂端的側邊,因為那部分有大約七公分的鐵柱及九公分的
鐵柱,所以重心壓在屋脊頂端的側邊,所以大部分懸空。」
、「(問:接下來如何修理屋頂遭損害的部分?)我把鷹架
搬過來,把材料搬上去,我先把上面的樹葉、帆布拿掉,因
為我看到被壓到的屋頂並沒有損害,因為我有拆一塊屋頂的
鐵皮起來看,我發現沒有什麼損害,所以我後來就按照原告
的指示覆蓋一塊新的鐵皮,是10尺的料,屋脊另外也有加鐵
皮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既然有修理現在為何會漏
水?)我當時判斷,被壓到的地方是我剛才講的地方,至於
被告所說漏水的地方應該不是我修理的地方」、「(被告訴
訟代理人問:為何加蓋的地方還會漏水?)我加蓋的範圍是
加了七塊鐵皮,一塊是七公分乘以八十公分的面積,總共長
九尺,寬105尺,這部分是原告委託我修理和解筆錄所載被
壓到的部分,另外我有做屋脊加蓋,總長15尺,其餘部分我
沒有處理,所以漏水與我無關」、「(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為何證人修理部分還會漏水?)我看不出我修理的部分有漏
水)等語,是依照證人劉鎮鴻所述,其確實有受原告方面之
委託前往本院和解筆錄所記載之地點即臺中市○○路○○○巷○
號房屋屋頂修理被鐵皮壓壞部分,因修理時證人有檢查被壓
部分之屋頂之損害情形,然經證人拆一塊屋頂鐵皮起來看,
並未發現有何損害,故僅依照原告之指示覆蓋一塊新鐵皮,
並於屋脊再加鐵皮蓋,顯見證人修理時,僅從事補強之事宜
,並非針對被壓壞鐵皮部分進行所謂之回復原狀事宜。
㈢復查,證人 張鳳玉 到庭證稱:「(問:坐落臺中市○區○○
路○○○巷○號是否曾住那裡?起訖時間?)有,我在84年間就
住在那裡,住到94年7月間颱風,屋頂被掉落屋壓到,我怕
小孩安全,就趕快搬走。我是跟 吳鳳林 租屋子,九十年跟屋
主正式打契約,我們離開時,契約還有二年多的時間,因為
屋頂被壓到,我就趕緊搬走。」、「(問:你搬走上開房子
之前,房子內部狀況如何?)在沒有搬走之前,屋頂沒有塌
陷的情形,但有漏水情況。若下雨時,我們裡面有幾處會滴
水,整個地板都有濕掉,若是嚴重的話,水都會淹到腳背。
我們搬進去一、二年之後,因為下雨問題,我們就用布帆蓋
住,我們就針對漏雨的部分就用帆布遮蓋,總共有四個地方
用帆布蓋住,四個位置都不一樣。」、「(問:你們住的時
候,天花板有無塌落的情形?)客廳的後面有一間房間天花
板有左邊傾斜的情形,那邊有個排水溝有塌落情形,因為屋
主沒有用好,所以那邊排水會跑下來。」、「(問:你住的
時候,你搬走原因是因為屋頂壓到,你可以說明屋子被壓到
的情形?)颱風那天我到我妹妹那邊去住,我回來看到上面
的東西壓下來,客廳的天花板有塌陷一個凹陷下來,其他部
分沒有什麼差別。)既然客廳一處天花板凹陷塌下來而已,
為何要搬走?)我想若接下來還有颱風或是地震,小孩五、
六個人,會有危險,所以才搬走。」、「(問:其他漏水部
分,有無此次天花板被屋頂壓到而更嚴重?)應該都一樣。
」等語,是從證人張鳳玉所述,其於系爭房屋被掉落物壓到
時其僅發現天花板有塌陷一個凹陷之異常狀況,其他部分與
先前被壓到之前之情形相同,另外系爭房屋被墜落物壓到之
前,每逢下雨即有漏水之情形,證人張鳳玉為此還自行設置
帆布遮蓋,另外客廳後面有一間房間之天花板有傾斜塌落之
情形,因為被告方面並未設置妥當,而有排水不良造成漏水
之情形,是依照證人張鳳玉所述,其所承租之系爭房屋於被
掉落物壓到前,屋內即有漏水之情形。是被告以系爭房屋室
內目前有漏水之情形為原告所造成云云,即非無疑。
㈣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不得
拘泥字面,致失當時立約之真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58號
著有判例可參,查兩造於本院和解時,其第一項內容為:原
告願就臺中市○○路○○○巷○號房屋屋頂被鐵皮壓壞部分回復
原狀,由原告僱工修理,被告不干涉,原告並就回復原狀範
圍內安全及不漏水保固一年,依其文義觀之,應指屋頂被鐵
皮壓壞部分應予回復原狀。第查,系爭房屋屋脊頂端下方附
近之天花板經勘驗後,該部分天花板確呈現凹陷,牆壁接縫
處也呈現彎曲內傾狀態,此業經本院於100年2月6日至現場
勘驗屬實,此與證人張鳳玉所述:客廳天花板有一個凹陷下
來等語之情形大致相符,足見客廳天花之凹陷狀態之發生,
確實為系爭房屋被掉落物壓到所造成。惟如證人劉鎮鴻所述
,系爭房屋遭受鐵皮壓到之主要支撐位置為屋脊,然其於修
復時僅拆一塊屋頂鐵皮起來檢視,因未發現有何損害,而僅
依照原告之指示覆蓋一塊新鐵皮,並於屋脊再加鐵皮蓋,顯
見其僅從事屋頂補強之事宜,並非針對被鐵皮壓壞屋頂內部
部分進行所謂之回復原狀事宜,然因該屋頂受到掉落物撞擊
後,導致之屋頂下方之天花板出現凹陷,顯屬遭受鐵皮墜落
壓迫所導致之損害範圍,雖和解筆錄之文字僅記載「屋頂」
二字,然從論理上觀之,天花板被壓後既然出現凹陷之情形
,亦屬被鐵皮壓壞屋頂所造成之損害範圍,解釋上,原告亦
應將天花板所造成之屋頂下方之天花板凹陷等狀態克盡回復
原狀之責,始能符合兩造和解時之真意,而本件原告僱請證
人劉鎮鴻進行修復屋頂被壓壞時,僅就屋頂外觀從事修強措
施,而未就屋頂下方遭壓迫所造成之天花板凹陷,及牆壁接
縫處所呈現之彎曲內傾狀態一併修復,顯有未履行和解契約
約定之事宜,尚難認為其已履行和解筆錄所記載之事項。
㈤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已履行和解筆錄所記載應履行之事項
云云,尚非可採,被告所辯尚屬可採,從而,原告訴請本院
判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3447號兩造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
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
,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或訴訟之
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而和解一旦
合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方因而
受不利益,亦屬讓步之當然結果,絕不得片面的事後翻異,
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本件兩造間既就被告房屋
屋頂遭掉落物壓壞之事實,雙方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兩造間
自應受和解契約之拘束,原告就本件被告之房屋是否遭原告
壓壞乙節,於本件訴訟仍不斷提出主張及證明,然兩造間既
已達成訴訟和解,該部分之主張及舉證,自無再斟酌之必要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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