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德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石德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曾因
相同案件,於民國89年間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9年度基交
簡字第245號判決判處罰金10,000元確定,於89年12月7日執
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