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徐華憶
上原告與被告 黃益祥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不繳,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