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徐華憶
上原告與被告 黃益祥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不繳,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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