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17號
原 告 蘇俊凱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原告與被告方一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