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17號
原   告  蘇俊凱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原告與被告方一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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