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品妍選任辯護人羅秉成律師
任君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偵字第8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品妍前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12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渠自98年1月1日起迄101年7月31日任職於均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碩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主要負責均碩公司代理日商三昭鋼業株式會社(下稱三昭公司)銷售該公司相關產品等業務。被告劉品妍 明知渠 於99年8月23日與均碩公司簽訂之「員工保密切結暨電腦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約定被告劉品妍因職務或工作而知悉之均碩公司及因業務關係自客戶處獲得之業務機密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屬於依契約有保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之人,竟於(一)101年7月8日17時14分、15分,在均碩公司所在地或新竹市○○○街○○○號12樓之1,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均碩公司配發之之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接續將附表所示編號1、2所示工商秘密資訊,寄至均碩公司前已離職不知情之員工 林志鏈 申請及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tantanmizu@gmail),而無故洩漏之。
(二)101年7月29日10時52分、55分、59分、11時0分、
1分、8分,在均碩公司所在地或新竹市○○○街○○○號12樓之1,利用電腦設備,使用均碩公司配發之之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接續將附表所示編號3至12所示工商秘密資訊,寄至不知情之林志鏈知悉帳號、密碼及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而無故洩漏之。因認被告劉品妍涉有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2之利用電腦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均碩公司告訴被告劉品妍妨害秘密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劉品妍係觸犯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2之利用電腦洩漏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碩公司業與被告劉品妍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狀及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記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43、45頁),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宗航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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