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德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德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2,000元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被告彭德龍以告訴人 黃國福 積欠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仔」之賭債為理由,多次持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本票前往告訴人黃國福住處索討債務。於103年2月底,告訴人黃國福先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住處,給付被告彭德龍20萬元;被告彭德龍於103年3月3日,又前往告訴人黃國福住處催討債務,因告訴人黃國福未在住處,僅其父即告訴人 黃阿枝 與告訴人黃國福胞弟在家,遂請被告彭德龍2日後再前來,然被告彭德龍於103年3月5日再度夥同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謙 」之男子前往時,仍未取得款項。事後,告訴人黃國福住處於103年3月8日8時許、103年3月9日10時許,連續2日,遭不明人士以空氣槍射擊大門玻璃;被告彭德龍見債務遲未清償,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3年3月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前,張貼及散發內容為「 黃國富 :弟、爸答應3/5日還錢,結果裝傻都是騙子。大家注意騙子,竹北市○○○路○○○號黃騙子。」之宣傳文件,足以毀損告訴人黃國福、黃阿枝之名譽。惟告訴人黃國福住處,於103年4月4日13時55分許,仍遭不明人士以空氣槍毀壞大門玻璃(被告彭德龍所涉犯恐嚇、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103年6月4日14時1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里○○路○○○巷○○號被告彭德龍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扣得票據號碼為CH000000號之面額6萬元本票1張。因認被告彭德龍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毀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阿枝、黃國福告訴被告彭德龍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毀謗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彭德龍已與告訴人黃阿枝、黃國福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黃阿枝、黃國福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3年度竹調字第465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