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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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迅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迅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柒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